一般不能認定。
基本案情:
肖女士與王先生在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由于兩人說話投機感情升溫也較快,半年后就登記了結婚。初期,肖女士與王先生還過得甜甜蜜蜜,夫妻雙雙結對逛街、購物,外人都十分羨慕。可是在第二年,夫妻雙方的小寶寶出生了,夫妻就經常謾罵、斗嘴,甚至大打出手,多次鬧得鄰居還報警了。2015年的某一個晚上,夫妻又吵鬧不休,丈夫王先生在家中利用暴力手段,強行撥光妻子肖女士的衣褲,于是上演了一場“暴力強奸”。如今,肖女士因為寶寶的出生,精力全部放在小孩身上,而無法忍受丈夫如此性暴力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王先生涉嫌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肯定說,認為丈夫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是強奸罪的本質特性。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強奸犯罪只能針對婚外女性,同時犯罪主體也并沒有排除丈夫。且我國的《婚姻法》也有明確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理應構成強奸罪。
第二種意見是否定說,認為丈夫不構成強奸罪。案件中的王先生與肖女士是夫妻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專一性生活、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廣義上講,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第三種意見是折中說,他們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況而定。如果在夫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發生性關系,不認為是強奸;而在夫妻關系處在非正常時期,如起訴離婚階段,一審判決離婚未生效階段,夫妻關系沒有法定解除,丈夫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裁判理由: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系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了。其實小編個人認為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這已經符合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了,它確實是侵犯了女性的性權利。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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