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二、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么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的效力
2021-01-20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能否展期
2021-02-12疫苗質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部門可采取的措施
2021-02-10申請人如何申報工傷
2020-11-29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嗎
2021-01-26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繼續履行
2021-03-17集體土地怎么進行轉讓
2020-12-25房子被抵押還能繼承嗎
2021-02-28住房公積金賬戶能否執行
2021-01-18職工因工致殘如何調崗
2020-11-16員工調崗后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2020-12-30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0-12-22購買兒童意外傷害賠償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1-01-16人身保險受益人享有什么權利嗎
2020-12-17家財被盜未及時報案 保險公司拒賠合理嗎?
2021-03-03養老金補發
2021-01-07因洪水車被泡能走保險嗎
2021-02-21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2021-01-25拆遷補償方案需要征求公眾意見嗎
2021-02-13拆遷獎勵是如何規定的嗎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