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為防止其對共有財產予以隱藏、變賣后者損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依職權對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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