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協議離婚程序簡便
1、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
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
2、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根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涉外訴訟離婚程序復雜
打涉外離婚官司,就算沒有財產、子女等問題,兩年能辦成已經算快的了。涉外離婚為何這么難?這就涉及司法程序問題,非常復雜。
一般來打涉外離婚官司的,基本上都是配偶下落不明者。遠在國外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時,法院傳票等法律文書,要先向被告一方結婚時所留的基本住地直接送達。
如果送達不到,在收到回執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而且需要進行層層上報。比如基層法院要先上報到中級法院,再到高院,高院再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在《人民法院報》上進行公告。在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涉外的公告期就要半年,現在則修改為3個月。
公告到期之后如果沒有回音,法院才會安排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依然要進行逐層上報公告,待公告再次期滿后,開庭時如果一方不到場,法院進行缺席審理。而等判決結果出來后,依然要進行公告。整個流程下來所需的時間就非常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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