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要是補借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應予以支持。
【相關案例】
一對年輕夫妻到法院打離婚官司,在庭審中,原告向法官提交數張“借條”,認為夫妻在結婚期間存在共同債務,要求被告承擔一半的債務還款責任。豈料被告不僅否認原告的說法,也拿出數張“借條”,說法也與原告如出一轍,要求原告承擔被告這些“借款”的一半還款責任。近日,扶綏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涉及債務糾紛的離婚案件。
李-梅與張-華原本是一對年輕的80后夫妻,但僅結婚三年雙方就貌合神離,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吵架不斷。在今年1月,李-梅到扶綏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并要求張-華負擔夫妻共同債務10萬元的一半。在庭審中,原告李-梅出具了“借條”原件,“借條”上有李-梅親筆簽名并按捺手印,聲稱為了撫養女兒和日常生活開支,向其親戚朋友借款10萬元。被告張-華也不甘示弱,雖然認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同意與李-梅離婚,但否認知道李-梅這些借款,同樣也拿出三張本人親筆簽名的“借條”,聲稱婚后為了擺結婚酒席和家庭生活日常開支,向其親戚借款15萬元,要求李-梅負擔這夫妻共同債務15萬元的一半,李-梅在庭審中也一口否認知道丈夫的這15萬借款。
扶綏法院的主辦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梅和被告張-華提交這些“借條”的出借人都是自己的親戚朋友,訴訟雙方都否認知道對方的借款情況,而且雙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亦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情況下,這些“借條”的證明力存疑,不能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據此,扶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對原、被告分別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在雙方對債務事實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對這些“債務”不進行確認,在本案中不進行處理,原、被告可告知債權人另行主張權利。
離婚案件中后補借條如何認?具體離婚中補借條的行為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同意,還要看當事雙方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一旦證明有效就應該要夫妻共同承擔。對于離婚還存在疑問,本網上面就有許多律師可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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