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15日上午8時許,湖北省棗陽市新市鎮居民周-敏發現家中的液化氣用完,便按門外貼的小廣告,打電話給鎮上做液化氣生意的個體戶鄒某。隨后,鄒某將液化氣罐送來并裝好。 中午12時許,周-敏回家做飯,卻打不著火,再次打電話讓鄒某維修。鄒某來后,將液化氣罐搬到廚房窗戶旁邊,打開閥門放了一些氣,稱要排空氣。之后,鄒某打火,不料“嘭”地一聲炸響,廚房立即被引燃。由于周-敏當時站在旁邊,其手、頸部和面部等處被灼傷,先后被送往棗陽市一醫院、市中心醫院治療。經鑒定,周-敏構成九級傷殘。 近日,該案經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鄒某賠償周-敏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8萬余元。 評析: 經營液化氣須取得許可 本案主審法官、棗陽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政說,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本案中,鄒某作為液化氣的銷售商和液化氣灶的維修商,并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也未接受相關安全及救援培訓,屬非法經營。周-敏作為消費者通知鄒某送氣并維修液化氣及灶具,鄒某在維修液化氣及灶具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在維修液化氣及灶具時發生火災,造成周-敏人身損害,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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