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為加倍索賠故意買假酒
消費者張某在飯店購買了17瓶53度**飛天茅臺酒,后經鑒定該酒并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為此,張某將飯店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賠償。日前,法院審結了此案。因張某知假買假,未能獲得雙倍賠償。
2011年,張某在某飯店就餐時飲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飛天茅臺酒,飯后又購買17瓶酒并送至工商所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張某購買的酒并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工商所對該飯店進行了檢查,發現酒店內尚存有假茅臺酒。隨后,張某將該飯店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酒店雙倍賠償。
審理中,張某表示,他在飯店已發現該酒系假酒,于是一次性購買17瓶,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打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明知該酒系假酒以“打假”為目的購買17瓶酒,不屬于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其要求雙倍賠償,不應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飯店退還張某貨款26784元并賠償張某1488元。
法官說法:
知假買假可退貨雙倍賠償不支持
審案法官表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張某自該飯店購買17瓶53度貴州茅臺酒,并支付了價款,該飯店應當為其提供合格的商品,該飯店提供給張某的酒并非貴州茅臺酒,構成違約,張某要求該飯店退還其支付的價款26784元,應予支持。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
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屬于消費者。張某之前在該飯店購買并飲用1瓶茅臺酒,屬于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其要求賠償1倍價款,應予以支持。但之后其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屬于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因此,其所要的加倍賠償不應支持。
民事責任重補償濫用權利不保護
一方面,民商法上的賠償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懲罰性賠償為例外?;诮洜I者與消費者的不同地位,立法在價值衡量的時候采取了向消費者利益保護傾斜的原則。《消法》第1條即明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經營者如出售虛假商品,構成欺詐,則需要對消費者進行雙倍賠償。
另一方面,公民應當合理的理解法律、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通過他人的違法行為獲利。在明知商品是虛假商品的情況下購買以獲取雙倍賠償,不屬于合理行使權利,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言,消費者可以通過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等方式,使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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