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可以。
夫妻一方離婚找不到人的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離婚找不到人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對方也不是下落不明,雙方在平時也能聯系到,但是在法院開庭時,對方總是找各種理由不予出庭,以便逃避離婚。對此,《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對于該類案件,法院就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依拘傳方式,強制被告出庭。
綜上所言,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符合離婚條件的證據,并不需要為另一方的“失蹤”過多擔心,法院最終會依據證據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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