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那些方面屬于知識產權收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綜上可知,首先在我國知識產權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看這項財產的取得是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只要是取得于婚后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實際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而婚前和離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在此限,但應在離婚時給予一方適當照顧。其次知識產權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都歸于一方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內獲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經濟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的專有性和可重復利用性,使財產分割并沒有完結,也不能就此認為該知識產權就此只屬于一方。
3.離婚時,著作權及其權益如何分割?
著作權不能和專利權、商標權那樣在權利歸屬于一方時對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補償,而是應給予非知識產權所有方一定的婚后收益分割請求權。
離婚財產分割中對知識產權收益的期待權,應適用于在離婚時尚不能確定其經濟價值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暫不予分割,并且明確規定一方對另一方處分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性收益享有分割請求權。
4.離婚時,專利權及其權益如何分割?
對婚內取得的專利權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確定其產權,并于婚財產分割時在原則上加以平均分割。
具體情況視法院判決而定: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專利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法院判決或經雙方協商,離婚后專利權由一方享有;
3、雙方協商不下,請評估公司對該專利進行評估,也就是將該專利的價值可視化,然后分割,總體是平衡的。
4、當然法院也可能判決雙方共有,不過概率很小。
最后,拿著法院的判決到專利局去做著錄項目變更。
5.離婚時夫妻共有的商標所有權如何處理?
對婚內取得的商標權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確定其產權,并于婚財產分割時在原則上加以平均分割。
6.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經濟利益的如何處理?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在婚后取得的經濟收益,具體處理時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當智力成果(如著作)在婚前已經創作完成并發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的,應當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后實際取得,不改變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發表或轉讓,未取得財產性收益,在婚后投入市場,取得財產性收益的,該財產性收益仍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但如果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在婚后取得的過程中,知識產權人的配偶為財產性收益的取得付出了較大的勞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的,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該財產性收益取得的具體情況和雙方付出勞動的情況以及發揮的作用,予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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