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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