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怎么樣?
臨滄律師解答:
各國都是按照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傳統來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我國法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一般用于以下范圍:
1、對他人生命權的侵害。
生命是人最可寶貴的東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對他人生命權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層次的法律權利,而且也會使受害者的親屬特別是近親屬的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和刺激。因此當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時,應對受害人的親屬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日本民法、瑞士民法以及英、法、美等國的民法中都對此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我國的撫恤金也有類似的性質。賠償請求權通常限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幾類近親屬。
2、對他人健康權的侵害。
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害人雖非財產損害,亦有權請求給予適當賠償。其原因在于,侵害他人的健康會使人受到肉體上和精神上的雙重痛苦。如果毀人容貌、斷人肢體,不僅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的極大痛苦,而且會給受害人造成職業上和婚姻上的困難。從保證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要求來說,受害人應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德國民法、日本民法和瑞士債務法中均有類似的規定。
3、對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侵害。
當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使受害人陷入極度的精神痛苦,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家庭生活,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用財產補償的方式賠償其損失。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作了明確規定。
4、因婚姻關系和其他兩性關系而發生的精神損害。
《德國民法典》第847條第2款規定:“對婦女犯有違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為,或以欺詐、威脅或濫用從屬關系,誘使婦女允諾婚姻以外的同居者,該婦女享有與前款相同的請求權(即賠償請求權)”第1300條也規定:“行為端莊的婚約當事人已允許男方與其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約的,“雖非財產上的侵害,女方也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我國《民法通則》中對此雖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和最高法院的批復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產時,要注意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這雖是從受害人的角度作出的規定,但實質上是通過在財產分割上的傾斜行為,變相地給有過錯的一方以一定的財產懲罰。換言之,對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對受害人可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精神賠償,但要慎重適度,不能作擴大的解釋。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不適用于精神賠償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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