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基礎怎樣?
普洱律師解答: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不僅強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體例,而且賦予當事人明確的、可尋求的保護自己的法律依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過錯行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所應當承擔的物質等形式的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在廣義上包括過錯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指受害方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的侵害,如名譽權或榮譽權遭受毀損或侵害等。《婚姻法》第46條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的情形是:離婚是因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特定原因造成的。當夫或妻的侵權行為造成離婚結果出現,他方才有權請求因該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如果離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權行為時,他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特定的身份權)受到侵害;該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該侵害足以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該行為不能導致離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權利產生的依據來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第二性權利,即救濟權。
該權利的行使應當以第一性權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前提。但是,對該制度中的原權利即配偶權,我國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婚姻法》在第3、4、9、14、20條中規定了配偶之間的姓名權、住所決定權等權利,以及禁止重婚、家庭暴力、應當相互忠實等義務。這些規定在實質上已經認可了配偶權的部分內容,只是在外延上欠缺較多,沒能在立法中確認一般意義上的配偶權。
對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而言,重婚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的身體權和健康權,也侵犯了配偶的人格權,同時還在身份權上侵犯了配偶的日常生活協助權;遺棄則違反了同居義務和配偶的日常生活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在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精神損害。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
2021-02-04公司的股東會如何行使職權
2021-01-14如何行使夫妻財產贈與財產撤銷權
2021-03-0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021-01-11分居后還貸法律怎么規定
2021-02-09股權轉讓需要承擔債務嗎
2020-12-08只有合同之債才能抵銷嗎
2021-03-05入職材料補齊提交哪些材料
2021-01-29勞動部門收到集體合同多久未提出異議會生效
2020-11-20怎樣為車輛買保險
2020-12-07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15重復保險的司法認定
2021-01-16什么是無過失責任險
2021-02-14保險公司變更事項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嗎
2020-11-14保險受益人有哪幾種?
2021-03-15殘廢
2021-02-1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2021-03-17國地稅合并土地出讓金怎么分配
2020-11-24涉及糾紛拆遷安置買賣協議認定
2020-12-25營業房拆遷時,置換公攤面積怎么計算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