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電信日,頗為巧合的是,四川消費者李*臨先生訴四川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消費者選擇權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開庭。
原告李*臨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四川社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其在起訴狀中稱:多年以來,原告一直是被告提供的移動通信服務的消費者。2004年11月23日以前,原告長期使用被告提供的號碼為138XXXX9877的**行大眾卡。該卡雖然接聽免費,但不能漫游,只能在成都使用,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原告遂于2004年11月23日將該卡帶號轉為標準全球通卡。
此后不久,被告向市場推出全球通新銳卡。該卡不僅本地接聽免費,還可以全國漫游,撥打也頗為便宜。該卡一經推出,即廣受市場追捧。根據(jù)自身工作性質和移動電話使用情況,原告分析認為,全球通新銳卡的資費標準對其最為有利。由于更換手機號碼必然會對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將其標準全球通卡帶號轉為全球通新銳卡,但被告卻無理拒絕了原告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第10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第31條第2款規(guī)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yè)務。”據(jù)此,原告認為,被告無權拒絕原告的上述要求。同時,《消法》第24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而被告一方面允許動感地帶、大眾卡、暢通卡、蓉城卡、天*行、神*行用戶帶號轉為全球通新銳卡,另一方面卻拒絕標準全球通用戶帶號轉為全球通新銳卡,顯然是一種毫無理由的歧視行為。
因此,根據(jù)《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維護自身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一、判決被告將原告所用號碼為138XXXX9877的標準全球通卡帶號轉為全球通新銳卡;二、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四川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派人出庭,而是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原被告之間已經建立了標準全球通服務合同關系,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原告無權將其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意思強加給被告。原告對此進行反駁,認為其要求將所用號碼為138XXXX9877的標準全球通卡帶號轉為全球通新銳卡,從法律意義上說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原標準全球通服務合同的終止和新的全球通新銳卡服務合同的訂立。所以,不存在所謂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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