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列舉窮盡。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在前面列舉了具體準予離婚的情形后,在該條第三款第五項作出了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概括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最后一條也規定了“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從而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提出的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審判經驗,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內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傳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務正業等等,只要是該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均可據此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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