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新婚姻法最新: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小編通過離婚法律咨詢欄目以及房產法律咨詢欄目找到以下一個案例為大家分享
2003年初,安女士結識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衛先生,二人一見鐘情,在云南辦了結婚手續。婚后,安女士隨丈夫到昆明發展,并購置昆明某小區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發現丈夫陷入網戀,9月,衛先生不聽勸阻與網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并對昆明某小區房屋依法作了處理,離婚判決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離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衛先生2005年7月還在昆明某高檔小區購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隱匿財產為由,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再次分割。法院審理認為:衛先生于2005年7月所購昆明某高檔小區房屋一套屬于原夫妻共同財產,衛先生在離婚時隱瞞了,判決該房屋歸衛先生所有,衛先生補償安女士80萬元人民幣。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與衛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但衛先生在離婚案件審理時隱藏房產,安女士可以要求針對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再次分割。關于本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訴還在訴訟時效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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