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主要是指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這以將給配偶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必將給家庭的正常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
(2)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指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及嫖娼、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這種傷害也是難以忍受和恢復的。但對結婚時間較長,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只是出于種種顧慮,或在氣憤中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應有針對性地盡量做工作,即便經調解無效的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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