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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