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文號:
外交部:你部發亞字54/288/410號來函及附件,均已收悉。關于華僑眷屬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同意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于提出離婚以國外華僑重婚或久無音訊又無法查明為理由者,該理由所據事實,法院應予調查證實,方得據以判離。
附一:華僑事務委員辦公廳復函(僑群字(54)5226號)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各縣人民法院判準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離婚的判決書或征求意見的函件的寄遞辦法,過去本會和貴院曾個別地發出指示,但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執行中發生了一些問題。本會現草擬“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草稿)”一份,送請審核,如荷同意即請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并抄致本會及各地僑務機關統一按規定執行。1954年12月28日附二: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草稿)過去各地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法院直接寄發,有的通過省法院或省僑務機構寄發,有的則送中央僑委會寄發,或者是縣法院送到省法院,省法院送到省僑委會,再由省僑委會送中央僑委會經過外交部交由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手續繁簡不一,并發生了一些問題。華僑身在國外,絕大部份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實事物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但手續也不應過繁,以避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定以下寄遞辦法:(一)各縣或直轄市的區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系,不論是征求意見的信件或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省、直轄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直轄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1.對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直接寄交華僑本人;(已建立歸國華僑聯誼會者可經省、直轄市的僑務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交僑聯會負責寄交)2.對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一律郵寄我駐外使領館,由使領館代轉華僑。(此項規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須按照外交部以前的規定,通過中央僑委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生聯系。)(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央僑委會研究處理。附三:最高人民法院函1955年1月15日(法行字第561號)華僑事務委員會:1954年12月28日僑群字第(54)5226復函暨附件收悉。我們同意你委草擬的“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暫行規定(草稿)”,希定稿后由我們兩機關會銜發至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僑務機關執行。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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