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魏-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馮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魏-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馮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三、關于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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