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4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fā)給離婚證。”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步驟: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huán)節(jié)。根據(jù)《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qū)人民政府,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xù)。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xù)。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fā)現(xiàn)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zhí),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yǎng)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xié)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fā)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jù)。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zhí),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怎么領取離婚證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
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fā)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關于離婚協(xié)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xié)商達成一致;
4、詢問關于子女撫養(yǎng)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xié)商一致;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fā)離婚證書:
1、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后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應盡義務;
3、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注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fā)離婚證;
5、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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