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離婚的途徑有二種:一、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離婚證;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導致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準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由此可見,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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