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的特點:
一是以離婚糾紛案件為主。2011年至今年10月份,縣法院每年分別受理離婚糾紛案件171件、327件、342件、319件、320件,分別占當年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95.5%、90.1%、89.3%、87.9%、88.4%。
二是案件調撤率較高。2011年至今,縣法院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平均調撤率為60%,其中離婚糾紛案件的調撤率為57.5%,均明顯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調撤率。
三是判決離婚率相對較低。判決離婚案件占離婚糾紛案件的比例不足30%。這一方面體現了縣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非常慎重,對有希望和好的案件一般不判決離婚;另一方面也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或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使得法庭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
四是女性提出離婚比重大。近五年,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女性提出離婚的有964件,占71%,遠超過男性起訴離婚比重。這一方面反映了現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增強,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近年來不斷上升,婦女維權道路任重而道遠。
五是外地人員涉案的離婚案件較多。近五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外地人員涉案的共266件,占總案件數的16.1%,其中又以外地女性的居多,且大部分為云南、貴州、河南等省份。
六是離婚雙方當事人日趨低齡化。近五年縣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30歲以下提出離婚的分別為39件、77件、83件、79件、90件。其中年齡最小的離婚當事人僅21歲。80、90后一代陸續進入婚姻階段,這一代年輕人婚姻觀念較之父輩開放、積極追求新奇事物、責任感相對偏弱,他們的婚姻一個特有的現象是“閃婚”“閃離”,夫妻雙方一般都是經人介紹相識的,戀愛時間不長,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在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后不久又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感情等種種原因而草率離婚。
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
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定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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