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4)違約金過高的處理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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