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離婚協議,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做了約定,該協議是附條件的,以雙方到民政局或法院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
案例:
男某和女某因性格不合,男某想離婚。于是兩人協商,女某書寫了一份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協議,男某同意并在協議上簽字。但是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女某又不反悔了,怎么辦?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經常發生,很有代表性。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順利離婚。但是往往出于某種原因,雙方未能協議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就成為關鍵點。
離婚問題事關重大,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到民政局離婚登記或法院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協議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當事人雙方都有反悔的權利,此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也不能把此協議作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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