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感情破裂
——許某桂與李某離婚案
關鍵詞: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感情破裂
【案由】離婚糾紛
【審判法院】長寧區人民法院
【案號】(2000)長民初字第968號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原告】許某桂
【被告】李某
【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民亊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公告査找確無下落,對方起訴離婚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系夫妻關系,雙方因被告熱衷搓麻將經常徹夜不歸發生矛盾。被告于1995年離家出走,下落不明。1999年原告被電流擊中,經搶救治療成為植物人,至今處于昏迷狀態。經司法部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患有電擊傷致植物人狀態,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爭議要點:
(1)法院是否應受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義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2)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裁判理由:
(1)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規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義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時,提供了醫院出具的原告被電擊傷致植物人的病情診斷書,根據該診斷書,可認定被告相當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案應當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査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案中,根據被告離家出走的事實可以看出,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且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在法院公告查找后,被告在公告期限屆滿后未到庭應訴,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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