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如何離婚時如何分割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后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于還款部分,法院不會僅僅判決將還款一半返還給另一方,還要考慮房產增值,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有的當事人會問:怎么補償呢?有沒有具體的計算公式?本律師可以清楚地告訴大家,沒有具體的公式,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占比例等,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均不同,如果確定一個固定的公式,必然導致實際分割中對一方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只能確定分割的思路,具體分割的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法官根據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量,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作為當事人,應當全面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并充分論述,做到讓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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