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現該種情況,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多年毫無音訊,或者一般只與家人聯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說,仍無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為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又不想主動提出離婚,而離家外出,杳無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債而下落不明。無論是何種原因,都導致無法將應訴材料直接送達給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參與訴訟的,也只有缺席審理了。
2、當事人舉證困難。離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雙方感情問題,法律規定離婚需“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外在的表面現象去推導、去揣測。并且即使雙方有矛盾,當事人也往往會本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眾“勸和不勸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眾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來作證,故該類案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比較困難。而從所提供的證據表示形式上來看,也多為結婚證、雙方當事人陳述、戶口本及常駐人口登記卡,部分案件也有證人證言,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親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法院在審理中也難以采納,而所提供的其余證據則基本沒有。
3、當事人離婚態度極為堅決,極少能調解和好。
4、當事人對離婚存有一定的誤解,最突出的主要有:雙方必須同意方可判決離婚,女方如先提出離婚必須,男方如提出離婚則無權要求退還彩禮等等。這也印證了農村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文化素質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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