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系確實破裂怎么認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婚姻關系確實破裂的認定,如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上述行為是以夫妻名義的,則構成重婚,這也是“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抵觸的情形該司法解釋與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且該司法解釋沒有廢止,所以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予以認定。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抵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方有過錯的也應判決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暴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里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婚姻關系確實破裂怎么認定”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婚姻關系破裂或者夫妻關系破裂,還需要證據來證明。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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