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哪些?具體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后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于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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