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一年是否可以認定感情破裂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居滿一年并不能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是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會準許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夫妻倆已經分居要哪些證據證明
1、夫妻倆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實際中,夫妻倆分居時,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沒有同居條件。如果是這種分居,那就不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即使兩人分居的時間再長,夫妻感情被消耗后想離婚的,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因此,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倆感情出現問題,因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時必須是連續的并已滿兩年
夫妻倆分居滿兩年的時間計算,是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
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而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只是夫妻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有分別居住的。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之后也可以利用其他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有相關證據證明
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居滿一年并不能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是屬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會準許離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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