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一方逼迫離婚怎么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請求離婚過錯損害方賠償。婚姻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應向無過錯方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于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作了區別規定: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所以在離婚后一年內,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請求原配偶賠償因離婚過錯而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一種侵權之債的請求權,而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故這里的“一年”時效為特殊訴訟時效。根據特殊訴訟時效仍然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法律規定,這里的“一年”時效可以中止、中斷與延長。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法律原則是法無禁止既自由,也就是婚外情是法律里沒有涉及,沒有規定的,所以也沒有違法。但是出軌作為有過錯的一方,還是會承擔相應的賠償。在發現對方出軌后,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如果您相應法律幫助,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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