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第一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方法。按照《刑法》第35條的規定,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這完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并且它只能由人民法院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所以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既不在《刑法》第33條規定的主刑之中,也不在《刑法》第34條規定的附加刑之列,并且它既可以由法院判處,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命令宣布,所以,驅逐出境不是刑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既是一種刑罰方法,又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當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判決時,它是一種刑罰方法。因為根據《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概念,可以認為驅逐出境是一種對外國人的特殊的刑罰。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驅逐出境可以作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命令宣布。因此,驅逐出境不僅是一種法院宣判的刑罰方法,而且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刑法》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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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廖志豪律師?,?墨爾本莫納什大學商學碩士,法學學士;專掌民商事訴訟業務、刑事辯護工作、行政糾紛處理,現任數間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數間建筑工程公司法律代表,婦聯特聘專家組成員,找法網首席律師,華律網推薦律師;長期致力于法律知識專研及律師服務行業;有過硬實務操作能力,實戰經驗豐富,精于談判調解;現系廣東浩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熟悉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草擬起訴狀等工作,文字功底深厚,熟練運用法律英語。 很榮幸當您需要知法循律時,進入到我的頁面,希望能為您排憂解惑,助您生活無憂! 一、刑事案件: ????涉及危險駕駛、職務侵占、故意傷害、合同詐騙、盜竊等案件。辦案過程中,積極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審查證據、監督程序,盡最大努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法庭辯護。刑事辯護是律師所有業務中風險較高的一項業務,對于律師的辦案程序和技巧要求很高。 二、合同類糾紛: ????涉及合同種類眾多,舉其要者: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股權轉讓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勞動合同等,涉及財產保全、違約金的主張、談判調解、擔保追償、夫妻共同債務、合同解釋、訴訟主體的確定、出資查明、拍賣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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