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順利解除婚姻關系
要想順利處理好離婚問題,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以便婚姻關系順利解除。
一、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雙方已經分居,一方在外借房子居住的,要提供租房協議;如雙方分室未分房的,雙方之前是否有過書面協議。
二、保留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的證據。有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但不排除私下會與提出離婚一方當事人做溝通、協議,如短信、郵件、初步協議等。即使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也要將相關協商過程和證據保存并提及時提供給法庭。
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要提供相比于對方自己有優勢的證據,如自己的經濟狀況優于對方,又如剖婦產的證明、對方重大疾病、或不良生活習慣等證據,并注意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里,盡可能多的讓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這樣法院也會基于不輕易改變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考慮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
四、為了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時要做個“有心人”,對家庭收入及財產做到心中有數,不至于在分割財產時,因對方隱瞞而少分或未分到應得財產。即口便不能知道確切數額,對財產線索要知曉,如銀存存折的開戶銀行、開戶姓名、銀行賬號、有價證券相關信息、公司股權數額等.可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以便分割。
當然,不但要知悉現在財產,也要知道是否有債權、債務,不排除離婚當事人為多分財產制造所謂債務的情形出現。
故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均應對現有財產及債務做明確說明,以便日后發現有尚未分割的財產重新主張分割,對已有約定的績務按約定處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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