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并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申請限制出境應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標的額為計算依據,宜納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由最高法院確定一統一的收費標準.
2、申請人的擔保若錯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于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zhí)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時甚至會在國際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宜依法從嚴掌握。
4、裁定與執(zhí)行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準許,并向有關部門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并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審判實踐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況較為緊急的,為此,有必要規(guī)定法院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和執(zhí)行工作,審查時間以不超過48小時為宜,準許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應立即執(zhí)行。
5、被申請人的擔保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請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請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法院,也可以提交給申請人。
6、復議財產保全、海事強制令等均允許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實踐中,有的法院并未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這種做法應予糾正.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間以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為宜,復議機關仍為做出裁定的法院,法院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復議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駁回。
綜上所訴。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案件被檢察院撤銷、法院下達判決。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措施,另外一種方式就是選擇復議。如果您還要任何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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