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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