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涉及到人身關系,因此法官在審判時會著重判定雙方是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條標準成了判定夫妻是否離婚的關鍵。那么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行為的認定: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也就是周圍的人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認為他們是夫妻,哪怕只是一種錯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另外,要特別提醒,如果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支出,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也可以要求對此部分作出處理。
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的獨立,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通過以上內容可知,在實務中鑒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主要是判斷是否一方過錯無法獲得對方原諒,且有過錯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其賠償。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
2020-12-26因不可抗力影響旅游行程有什么救濟方法
2020-12-11交通事故新規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20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有些什么
2021-03-16海商海事能否簡易程序
2021-03-16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2020-12-05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2020-11-1665歲老人房子還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0-12-22不履行裝修合同工商怎么處罰
2021-01-23房屋拆遷合同樣本
2021-02-23江西藍天學院專職人員調崗申請表
2020-11-29涉外勞動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境內涉外勞動關系有哪些
2020-11-27發生交通事故怎么保險理賠
2021-02-28欺騙誘導買保險如何維權
2021-01-18保險合同簽定后能換被保險人嗎
2020-11-18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進行民事訴訟可行嗎
2020-12-13林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2021-03-10未按土地出讓合同時間竣工怎么處理
2021-02-03土地流轉補償標準
2021-03-25拆遷房屋賠償協議訴訟期是幾年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