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又稱“限期離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
離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布,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布,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
在我國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
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適用”,界定了驅逐出境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而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搶劫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驅逐出境,在該犯罪分子服刑期滿后,即被押送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領)事館押送回國。
驅除出境的適用十分有嚴格的規定,他不僅要考慮犯罪情節、罪行輕重,還要考慮國際大形勢和犯罪人國籍國與我國的外交關系,如果單純的從刑事處罰考慮,可能會給我國的外交工作增加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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