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驅逐出境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對本國人不適用,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定。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境。
對于判處主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一般應在主刑執行完畢后,執行驅逐出境。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來決定。這一內容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第四十三條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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