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許離婚的情況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離婚條件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法規是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條件比較抽象。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如一方有重大過錯,又不愿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經調解無效后,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法律不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如法律不許離婚當事人還執意要離婚,就有可能在打離婚訴訟的時候吃虧,到時候花了時間精力金錢等也沒有起到好的效果。對于法律不許離婚情況當事人一定要離婚,無法解決的時候應該要找專業律霸網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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