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石家莊律師解答: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因此,刑法沒有把“驅逐出境”列人一般刑種體系中,而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定。“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是指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不是一律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系和斗爭形勢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這條規定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決定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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