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特殊附加刑,當其附加適用時,應該在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驅逐出境。目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尚未達到完善的程度,外國并不存在承認與執行我國刑事判決之義務,如果在主刑執行之前,將外國犯罪人直接驅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應受的刑罰制裁,嚴重損害了刑罰的確定性。因此,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處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應當在執行完主刑后執行驅逐出境。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切實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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