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提離婚有什么約束條件
任何離婚懇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景象:
1、調停和洽,沒有新狀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申述的;
2、原告主動撤訴,沒有新狀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申述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子,沒有新狀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申述的;
4、現役武士的愛人要求離婚,須得武士贊同,但武士一方有嚴峻差錯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規則男方在女方懷孕、臨產、停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作了有條件的約束,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思安穩、精力愉快、對胎兒的成長發育等要素動身,但沒有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要求與予約束,這并不意味著女方在什么時候都能夠提出離婚懇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則?“判定禁絕離婚和調停和洽的離婚案子,判定、調停維持收養聯系的案析,沒有新狀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申述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假如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則的狀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約束。
二、哪些狀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則,男方在下列三種狀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假如原審人民法院判定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定,駁回男方訴訟懇求。
2、女方在臨產后一年。所謂臨產,特指胎兒脫離母親作為獨立存在的個別這段期間和進程。只需女方有臨產的現實,不管胎兒出世后是活體還是死體,均應受一年的約束。
3、女方停止妊娠后6個月內。包含天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婚姻法》并未對停止妊娠的原因加以約束,因而,只需女方有停止妊娠的現實,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均適用其半年不得離婚的規則。
對男方-提出申述離婚的約束也有破例:首要,女方在上述狀況下提出離婚的;其次,雖然在約束申述期限內,但人民法院以為的確有必要受理的,依據審判實際狀況,“確有必要”包含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是由于與別人發生聯系而懷孕的、女方有賣淫、通奸或與別人姘居嚴峻損傷男方感情的,在法定約束期限內,男方生命遭到女方要挾或許合法權益受女方嚴峻損害等景象。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以為只需感情破裂,就有充分的理由離婚。但是現實上,由于特殊人群的利益需求進一步維護,法令特別規則了一些離婚的約束條件。而且要是由于一方具有法定差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話,那么這種狀況下能夠一起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綜合以上介紹,離婚不能協商一致,單方面提出離婚有一定限制條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方-提離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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