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前退還贓款是否收繳
會退還給受害者。
(一)詐騙犯罪數額相關法律規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付強案的電話答復》:在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計算。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司法解釋》第9條: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騙還前騙”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2001年《法院金融案件會議紀要》指出,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上述三個文件都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從詐騙數額中予以扣除。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詐騙情節嚴重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上述規范性文件關于案發前退回數額是針對于個案,還是可以適用到其它詐騙案件當中,案發前已償還的金額是否能夠從實際詐騙所得數額中扣除?
(二)扣除案發前已歸還數額的理解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等財產權益,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在詐騙罪基本構成中數額與詐騙罪修正構成中數額所表現樣態不一樣,其功能和作用也不一致。通常情況下詐騙罪基本構成中的數額應是犯罪所得數額,即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取得的財物數額。在相關解釋已明確數額內涵的情形下,其應是損失數額。詐騙罪修正構成中的數額應是犯罪指向數額,其是評價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重要依據,如上述2011年司法解釋第五條,在詐騙未遂的情形下,法律規定必須符合特定情形,即詐騙數額巨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才定罪處罰。
案發前退還給受害者的贓款的行為是很好的,錢會退還給受害者,并且在量刑的時候退還會去的金額不應當計算在一起,然后再量刑,犯罪未遂的情況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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