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的定義與計算
對于“違法所得”有行政、司法兩種類型的解釋。相關行政解釋如下:1997年4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請示所作的《關于查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的答復》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經核準登記或者雖經核準登記但核準登記的經營方式中無生產加工方式,擅自生產加工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計算行為人非法所得,不應扣除生產加工成本?!?;農業部1999年9月11日針對安徽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要求對種子、農藥生產、經營中“違法所得”給予解釋的請示》解釋道:種子生產、經營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農藥生產、經營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198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投機倒把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在生產經營中,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構成投機倒把違法違章行為的,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凡有進銷價(包括批發價、零售價)的,以銷價與進價之差作為非法所得,屬于生產加工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所銷價與成本價之差作為非法所得“;另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號)和1998年《關于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工商公字[1998]第240號)中均強調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可參照《關于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庇纱丝梢钥闯?,在行政學角度上,對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有兩種分歧:一是以實際全部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二是在扣除了當事人的支出的相關成本后所獲為違法所得。
有關的司法解釋
對于“違法所得”解釋也不盡相同,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中的“違法所得”作過以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中將“違法所得數額”解釋為銷售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5日在《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曾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保蛔罡呷嗣穹ㄔ海保梗梗改辏保苍拢保啡瞻l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由此可見,較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數額”的解釋還是傾向于“獲利數額”。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的介紹了。在行政法律的體系中還有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經濟犯罪都是涉及到了違法所得的,作為當事人一定要學會計算這些違法所得。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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