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后掙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于。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該條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于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于上述第1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因工作分居是法律分居嗎?
從大眾角度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兒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但從法律角度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而保留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化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邯鄲,一個工作在北京,現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只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分居。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夫妻在分居過程中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沒有離婚證之前所得的各種財產。包括工資,共同購買的房屋等等。如還有其他疑問想找律師咨詢,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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