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它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里,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選其一而判處,如果選擇了沒收財產,則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2.并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并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必并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并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是得并制,指在判處其它刑罰的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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