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guī)定,但根據《婚姻法》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guī)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tǒng)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相違背。
也就是說分居之后男方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分居期間財產分割
對于分居期間的財產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分居后丈夫的債務妻子要還嗎
丈夫對外的個人債務,應當有其個人償還。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屬于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guī)定中“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自己的另一半在分居期間有轉移財產、隱瞞財產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為自己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共同財產分配上產生爭議的時候,你可以在線詢問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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