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正確適用該刑罰,對于懲戒、教育犯罪,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賴以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然而,從當前審判實踐看,在適用沒收財產刑中存在一些問題:
適用沒收財產刑的比例較小;適用的范圍小,類型少。新刑法中沒收財產刑的條款比例雖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審判實踐中,真正適用沒收財產刑的案件類型卻很少;一些審判人員忽視了沒收財產刑在重大經濟犯罪中的適用;適用沒收財產刑不當,如對那些情節一般、數額較大的盜竊案適用了沒收財產。有些沒收的財產實際是應追繳的贓物,而不是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適用沒收財產刑單一。審判實踐中常常出現在使用沒收財產刑時,往往只沒收部分金錢,而對用非法所得建造的房屋、購置的高檔家具卻很少適用沒收。
因此,審判人員要正確把握適用沒收財產刑罰,應樹立“主刑”和“附加刑”并重觀念。同時,還要劃清四個界限:一是沒收財產和追繳贓款贓物的界限。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所有財產,而不是贓款贓物。贓款贓物是犯罪非法所得,不是其個人合法財產。二是劃清沒收財產和判令退賠的界限。判令退賠的前提是贓款贓物已被犯罪分子全部揮霍,致使無法追繳而判決由犯罪分子或其家屬在一定時間內以自己的財物退賠。而沒收財產則不受贓款贓物是否揮霍的限制。三是劃清沒收財產和罰金的界限。罰金是一種較輕的處罰,沒收財產是一種較重的處罰;罰金的執行物只能是金錢,而沒收財產則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物。四是劃清沒收財產和附帶民事賠償的界限。附帶民事賠償的受賠人是受害人,沒收財產的接收人只能是國家;附帶民事賠償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范圍,而沒收財產則不受“直接經濟損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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