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刑罰目的在于剝奪犯罪分子得以實施犯罪的經濟基礎,給予其經濟上、物質上的嚴厲懲處。根據《中華人明共和國憲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于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總結就是,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也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而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在一般情況下,犯罪人不會自動將其被沒收的財產交付給人民法院的,若被判處有期徒刑,因人身被羈押,則不可能自動交付,因而,沒收財產的刑罰通常都需要進入執行程序強制執行。具體問題還需具體認定,看了這篇介紹,如果您還有疑慮,你還可以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歡迎您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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