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可以離婚嗎?
可以,但需要報告。
婚變報告制度已延續多年
領導干部婚變需向組織報告由來已久。1997年1月31日,黨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匯報“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領導干部易發生以權謀私”的六項個人生活領域事宜,其中包括“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中央對規定的原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印發實施《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要定期向組織報告個人情況,其中第一條即“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此后多地出臺實施辦法,要求落實中央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
《規定》明確,如果領導干部婚姻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隱瞞不報,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2010年,中辦國辦再次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并明確規定瞞報謊報將受紀律處分,不如實申報最嚴重可免職。
領導離婚報告與婚姻法有沒有沖突
婚姻不僅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合法性認可,他還牽涉到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反腐風暴襲來,很多官員陸續落馬。在這些落馬官員的周圍又往往被復雜的關系網包圍,最直接而又親密的關系莫過于夫妻關系。只要官員出事,就或多或少的會牽連到家人,因為他們的命運又或許因為家屬的貪腐而被牽涉進來。為此,個別“高明一些”的官員就會去鉆?法律的空子,利用假離婚將來路不明的財產轉移,又或許是“假戲真做”,兩全其美。由此可見,中央對反腐表現出來的決心和強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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